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看見他人駕駛的貨車著火了,。救還是不救,?善良的金某果斷選擇停車救火,卻被后方駛來的車撞擊受傷,,該怎么賠,?近日,寧陵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好人受傷”案,,拒絕讓好人“吃虧”,。
2021年7月12日晚,家住河北省滄州市青縣木門店鎮(zhèn)崇仙村的金某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發(fā)現(xiàn)閆某駕駛的安徽省亳州市浩宇物流有限公司的貨車著火。金某幫閆某救火時,杞縣胡強汽車有限公司的張某駕駛車輛撞擊了著火的貨車,,致使救火的金某受傷,。事故發(fā)生后,金某傷情嚴重,,支出醫(yī)療費14萬余元,,且椎體壓縮性骨折構(gòu)成九級傷殘,左股骨粗隆下骨折構(gòu)成十級傷殘,。此事故經(jīng)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大隊認定:張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閆某負次要責任,金某無責任,。因各方對賠償數(shù)額有爭議,,金某訴至寧陵縣人民法院,要求支付醫(yī)療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金某幫助他人救火時,,不幸遭遇人身和財產(chǎn)損失,應(yīng)當?shù)玫劫r償,。而金某所受損害的原因系在高速上幫助他人救火,,具有社會正能量價值,另該事故致使金某無法繼續(xù)從事司機工作,,法院酌情增加了精神撫慰金的賠償數(shù)額,,判決賠償金某精神撫慰金1.5萬元、醫(y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50萬余元,。該判決已生效,。
現(xiàn)行的社會風氣弱化了“好人有好報”的氛圍。面對他人的困難,,施助者往往擔心再承擔上“莫須有”的賠償責任,,不敢輕易當好人、做好事,。本案以判決的形式向社會大眾傳遞了“好人有好報”的裁判理念,,使得社會大眾在做好事時有底氣。同時對提倡助人為樂的社會氛圍,、傳導(dǎo)美好道德風尚,、形成良好社會風氣具有積極作用,有利于踐行誠信,、友善,、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寧陵縣人民法院民事庭員額法官呂春元告訴記者,,本案中金某義務(wù)救火行為充滿社會正能量,,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值得點贊和褒獎,,法院也以判決的形式向社會支持和倡導(dǎo)了這種助人為樂的美好道德風尚,。“暖心的故事固然動人,,但還是要提醒:大家平安出行,、安全回家才是最大的幸福!”呂春元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