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維權(quán)變侵權(quán)
近日,,永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一起侵害他人名譽權(quán)的民事案件,,判決郭某立即停止侵權(quán),,刪除其拍攝的短視頻并銷毀橫幅,,判決后雙方服判息訴,。
張某和李某合伙做生意,2019年12月,,郭某與張某簽訂合同,,約定郭某為張某和李某加工護欄,郭某的工錢也由張某和李某二人支付,。其間,,郭某和李某另有其他生意往來,郭某尚欠李某1.5萬元工錢未結(jié),。后李某支付郭某護欄加工工錢時,,直接扣除郭某欠其的1.5萬元。郭某很惱火,,遂在廣場上拉橫幅并拍成短視頻,,通過微信發(fā)給張某和李某。張某認為其名譽權(quán)受損,,一紙訴狀將郭某告至永城市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郭某在公開場合書寫橫幅但并未懸掛,雖拍攝視頻但僅發(fā)給與糾紛相關(guān)的張某和李某,,并未使張某社會評價明顯降低,。但郭某討要工錢方式明顯不當(dāng),有違公序良俗,,應(yīng)及時刪除所拍視頻并銷毀橫幅,。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quán),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quán)”等規(guī)定,,判決郭某立即停止侵權(quán),刪除其拍攝的短視頻并銷毀橫幅,。判決后,,雙方服判息訴。
承辦此案的法官說:“即使權(quán)利受損,,維護自身權(quán)益時也應(yīng)選擇合理合法方式,,而不能盲目沖動,用違法方式進行維權(quán),,否則維權(quán)將變成侵權(quán),,受害人將演變成侵權(quán)人?!?
記者 王 冰 通訊員 曹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