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睢縣人民法院技術科技術人員在為一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選定鑒定機構時,,首次采用競爭方式來選擇鑒定機構,受到雙方當事人贊許,,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原告甲公司為建設公司,,被告乙公司、丙公司為置業(yè)公司,,甲公司要求二被告支付工程款4000余萬元及停工,、窩工損失480萬元。該案原,、被告雙方爭議標的數(shù)額大,、社會關注度高,該院技術科主任仔細研究了案件鑒定的焦點,,決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文件要求:采取競爭方式選取鑒定機構,。
于是,該院技術科在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發(fā)布采取競爭方式選擇鑒定機構的公告,,在規(guī)定的7天時間里讓鑒定機構認真準備申報材料,。公告發(fā)布后,共有35家機構報名參加競選,,其中,,省內機構29家、省外機構6家,。技術科從睢縣法院確定的評審人員庫中隨機抽取10名工作人員對35家鑒定機構按照執(zhí)業(yè)能力,、鑒定收費、鑒定時限,、機構業(yè)績等4個方面進行百分制評分,,評分結束后評審人員在各自評查表中簽名。
最后,按照評審得分從高到低確定4家鑒定機構參與隨機搖號,。搖號當日,,雙方當事人到場參加見證,并邀請該院督查室工作人員現(xiàn)場監(jiān)督,,對搖號過程全程錄音錄像,,在雙方當事人對以上辦理事項均無異議情況下,全體在場人員在搖號選取鑒定機構筆錄上進行了簽字和確認,。
該院有關負責人表示,,從開始告知采取競爭方式選擇鑒定機構到搖號確定鑒定機構,雙方當事人對這一做法均表示非常滿意和認可,。該院通過競爭方式選擇鑒定機構,,能促使鑒定機構高效率、低收費辦理鑒定,,且能保證鑒定過程公開,、公正、透明,,真正提高當事人滿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