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丘市法治與法學研究交流協(xié)會副會長,、法務工作者王富興代理的原告呂某訴被告陳某買賣合同糾紛案,,睢陽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后,,判決被告陳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呂某貨款144251元。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陳某向原告呂某購買液壓油,、傳動油、齒輪油等,。陳某在提貨單上簽字的貨款金額共計214251元,,陳某已支付貨款70000元,下余144251元,,經呂某催要,,陳某未予支付。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的買賣合同不違背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護,。被告下欠原告144251元,,經原告催要,,不予償還的行為,,是一種違約行為,應負違約責任,。因此,,原告請求被告支付貨款144251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